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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益华:媒体如何对待生效判决

2015-08-09 20:11:55 博客天下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乐乐被强迫卖淫案”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唐慧被劳动教养案”行政复议代理人

▎本文为博雅传媒沙龙第一期“‘唐慧案’报道研讨会”实录,该论坛由《博客天下》杂志与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主办。▎

我接触乐乐被强迫卖淫这个案子已经是第三次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也就是目前这个判决书的审理过程。当时我接这个案子也比较偶然,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有这么一个事情,一审已经判完了,当事人对结果是这么一个态度:希望能够维持原判。我当时一听当事人希望维持原判,那就是出个庭嘛,工作量应该不大。朋友告诉我,需要法律援助,而且需要自己带钱,我就问这到底是什么事情?他说了“唐慧案”,当时这个案子大家关注非常低,基本没有人关注。我看了一下判决,在我之前是北京的另外两个律师做的援助,具体忘了叫什么名字。二审宣判一周左右我在湖南长沙出差见时到唐慧以后,她一开始给我讲,说这个案子这么严重,才判了两个死刑四个无期,一个15年,说判轻了。我跟她讲,你对判决书是清楚的,如果依然告诉我对这个判决不满意,要求加刑,这个案子我是不能给你做代理的。我给她讲了,你这个案子在没有检察院抗诉只有被告上诉的情况下,刑事方面不可能加刑。她说我知道这个事情,律师也讲过,我愿意接受一审判决;所以,我现在找到你是希望你能够帮我把这个案子维持原判,这是我当时接“唐慧案”的一个事实。

当时我接的时候也没有太过重视,因为只需要维持原判的案子不需要做太多的工作。这个案子里一个争议的事实,包括“真假立功”和“量刑”,当时我接触的就是这两个问题。真假立功,当时我在卷里看到非常重要的证据,刚才曹老师讲到这个问题,就是柴老师在前一阵子采访看到的一些东西。其实到目前为止,湖南省委调查组一直没有公布所谓的调查结论,他们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我们从卷里看到的证据,第一,检查院和法院联合调查组做的一份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中心思想是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加上现场所留下的录音录像不能证明有自杀行为,现在湖南省委调查组进行了一圈调查之后,其实现在最大的问题还是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自杀行为存在。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有看到所谓的视频,可能杨迪你们看过,但我根据大家的表述,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整个视频能够看到外面有人进去了,突然有人冲进去,具体这个人在里面干什么,这两个人为什么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们两个人为什么冲进去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湖南有人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有关部门也没有办法公布,因为没有直接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他们只能通过间接证据得出一个可能存在自杀的情况。现在这篇报道里基本上通过这么一个形式,把湖南省委调查组的结论算是已经公布了。当时从我个人看到这个报道之后,我是比较震惊的。

湖南方面的人给我打电话,在当时廖隆章发了微博以后,我们讨论了两个小时,关于真假立功的事情,现在对整个案件有事实法律影响的就是这个事情。这个事情一旦公布,可能会影响到死刑复核,基本上一旦正式公布最高院死刑复核可能准不了,有可能会发回来重审。他们对这个事情一直不知道怎么办,唐慧这边也不让步,湖南这边也没有办法公布,因为没有直接证据,但又涉及到法院生效的判决。

另一点这篇稿子当时的题目讲到法治,其实在今天坐在这里谈这个案子,谈法治,我觉得我们更要谈一个问题,关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媒体该怎么对待的问题,这是这个案子中目前来说比较有价值的问题。对于生效判决在没有直接的或者说充足证据判决有问题或者有错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我们用什么样的态度和角度对这个案子进行报道,对这个案件的一些事实再去呈现给公众。

这里面三个部分,其中两个部分是关于案件事实本身,这个案件事实本身其实刚才曹筠武老师讲到了,这里面来源可能是一封捡到的案卷,这说明目前这里面没有任何新证据可言,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可言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非公开开庭的案子,我们的调查是否能以这一份捡到的所谓案卷来作为立论基础进行整个报道和评论?我们讲法治,可能最终完全偏离了法治轨道,实际上我们内心追求的是真相,所以,柴会群老师说比较好奇,最初的初衷是希望了解真相。

如果从真相的角度讲,这里面又有两个问题,也就是事实,事实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这个报道呈现的是没有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一个情况,说这个事情真实是什么样的,我们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是什么样的,这里面现在是混在一起的,没有进行一个区分。做为媒体,我们怎么区别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这个案子的两个部分,一个是讲立功,一个是是否强迫卖淫,这两个部分是我们比较核心的两个东西。这两个东西,到目前为止,从整个稿子呈现的内容来看,我是没有看到有什么新的证据或者除了案卷之外的一些东西来支撑,而且这个稿子出来以后,童之伟老师那篇报道文章,他最后得出了一个更加直接的结论——公检法对事实和法律都已经认定错误,这就最终形成了童之伟老师的这篇稿子。我认为它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曹老师讲我们写这篇报道,我们的出发点是上访制度下的司法困局,这个分析非常好。目前上访制度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因为上访死于非命的人非常多,我们几乎每年都可以看到微博上都在传,甚至我自己手里接的案子都有几个是因为上访而死的案子。在这种情况下,唐慧为什么要上访?当时在廖发微博之后,我也写过一个“唐慧案”上访的诉求和内容,我们也讲一些理由,包括唐慧在京的一些上访。

每一次唐慧上访的诉求是什么,我其实一直希望做一份“唐慧案”件司法机关推进表以及唐慧上访时间推进表和法律时间推进表,一直没做出来。大家简单对比会发现一个问题,每一次唐慧上访,比如说唐慧在永州中院住了15天,你们可以对比看出,唐慧住在中院15天时,永州市中院合法判决的时间,已经严重超期,在这种严重超期情况下,唐慧作为一个个体,她当时的身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她这样一个身份去永州中院是不应该被认定为上访,而是很正常的去法院要求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她在法院住了15天符合规定吗?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我判错了,及时我有任何错,你去救济,你去投诉,唐慧在这件事情上没有选择按照法律规定去投诉和救济,而是通过自己的方式去救济。

再就是湖南高院这次所谓上访是唐慧被劳教的主要原因之一,那次事情影响很大,唐慧的案子发回第三次重审之后,也就是我参与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判决正常情况下应该两个多月出来,但这个案子拖了将近一年一直下不了。唐慧作为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肯定会找法院、法官、高院,找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说出不来,没办法。多次找,高院进不去,她只能跪在门口,你一直不给我判,法律规定的时间早过了,你要给我一个说法,我没办法用别的方式。结果有一天,湖南高院的法警和保安一起打了她一顿,后来治病花了几千块钱,唐慧因为这次事情在湖南有过几次比较激烈的上访行为,据说包括她去了湖南省党代会,又去了黄兴步行街那里举了个牌子就是说湖南法院打人,不处理。

基本上她每次上访行为都发生在公检法机关违法之后,公检法机关违法之后她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权?我们没有办法苛求她,法院违法了,你要怎么做,没法按照程序来,这个过程中她做些什么东西,她对于法治的破坏或者伤害有多大,我也一直希望能够了解、和大家去分析,但我觉得在这个时候,来讨论唐慧行为对法律的好与坏,其实更应该有一个基础,我们先要了解唐慧上访行为是什么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她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上访。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来评判,说唐慧这个上访行为对司法有多大的伤害、影响或者是帮助,或者说上访行为本身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应该怎么对待。

我现在手里有一个案子,据说劳教被停止审批了,可上访判刑,按照寻衅滋事罪直接判你,劳教被停止之后直接入刑,在这方面,一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使最后被追求刑事责任,这是很悲哀的事情。我们讲法治也更悲哀,法治在中国按这个角度来讲是没有任何法治的,你规定我的权利,我去上访了,原来是刑事拘留,现在明目张胆,直接就判你四五年,那你说这种案子我们怎么办?所以,我们讨论这个东西曹老师他们做这个报道的意义就在这块,我们探讨在这种现状下,上访制度对于司法的影响、或者说上访制度的存与废,可能通过这次事件我们能更多的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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