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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男性“强奸”男性是否构成犯罪

2015-08-09 20:24:13 新浪博客

近日,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一名守园的老大爷深夜遭一男子强暴,当晚,该男子突然跑到陈大爷的住棚里,一把就将其脖子掐住,并用衣带将其捆绑起来,并将陈大爷的衣服扒光,趴在陈大爷身上,用嘴在其身上乱亲。事后,该男子对陈大爷坦言:自己是一名同性恋,只喜欢男人。8月4日下午,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九江人,目前已被刑拘。(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性侵果园守夜大爷男子已落网 律师称难定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七条 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为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妇女或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该罪侵犯的是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只有妇女和儿童,不包括成年男性。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但目前在刑法修正案九未正式通过时,应以现行刑法规定为准。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一、陈大爷为成年男性,不符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对象条件,因此对陈大爷进行性侵的男子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该男子对陈大爷进行性侵时,是夜深人静,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所以不构成侮辱罪。三、但如果施暴者涉嫌恶意传播传染病,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四、如果施暴者造成陈大爷身体伤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认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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