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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谁负责 需立法明确

2015-08-27 14:48:01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入三审,目前草案三审稿对于谁来执行这部法规定得还不是很明确,”8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说。

吕彩霞以草案三审稿中总则的一些规定为例,“有一条规定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接下来的法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款又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究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总责,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规定得不清楚,建议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吕彩霞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注意到了草案三审稿中一些条款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他举例说,总则中有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万鄂湘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一级政府。但是根据长期环保工作实践,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没有执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只是承担着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开展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主体责任,也没有能力,人员配备也不齐,建议把第二款的“各级人民政府”改成第一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合理。

他同时提出,在有关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中,目前草案三审稿都没有规定主语,“那到底是谁来制定?”

万鄂湘认为,应该由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是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吕彩霞对这一意见表示赞同,“无论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都是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现场执法的标准和基础,非常重要,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但是由谁制定,如何出台,草案规定都不明确,应该直接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来制定。”

万鄂湘还提出,草案三审稿在规定有关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时,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型雾霾天气的出现跟焚烧秸秆直接相关,有时候郊区的或者不归城市管辖的附近的一些县、非城市的地方焚烧秸秆的问题影响到城市的空气质量,这个问题不一定好解决。只专门针对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来规定,还不如统一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责任更全面一点。”万鄂湘说。

罗亮权委员提出,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开,目前草案三审稿规定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才公布,地州市公布不公布?我认为有条件的也应该公布。”

另外,草案三审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这里应该规定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环保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应该每年报告。”罗亮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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