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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楠:新闻报道的逻辑与其论据

2015-08-09 20:05:07 博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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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夏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笔名楚望台

▎本文为博雅传媒论坛第一期“‘唐慧案’报道研讨会”实录,该论坛由《博客天下》杂志与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共同主办。▎

我来之前在微博上说了一句,我主要是来打酱油。因为在今天这样一个场合下,如果是讨论道德伦理问题,我觉得没有太大意义。如果讨论法律和程序问题,我写了很长的微博,很多人看过了,我觉得我该说的话也说完了。如果是讨论事实问题,这个地方毕竟不是法庭,如果是法庭的话,说法不一样的两边需要把证据完全呈现出来,经过一个交叉询问的过程。所以在这里讨论事实也没有多大意义。但毕竟我搀和到这个讨论里来了,既然《南方周末》的人来到这里,可能有一些问题想问我,所以我今天也到场了。

在这里我主要说一说法律之外的问题,即关于报道本身的问题。我写这篇文章以后,很多人转发的时候说,你对南周的批评太温和了。我后边解释了一下,我相信南周是试图提出一个逻辑,呈现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我相信南周同仁的操守,我相信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金钱上的原因做了这样一个报道。

我看到南周的报道之前,我对唐慧这件事情没有太多了解,我只知道有一个女的叫做唐慧,她被劳教了,为什么被劳教?是因为上访,好像是有什么冤案。我对这个事情的所知是停留在这个层次上。南周的报道发了以后,有一些争议,很多朋友希望我来讲讲这个事情,从那时开始我才关注的。但我看了南周报道以后,我并不像很多人那样,觉得这是一个“颠覆性的报道”,我没有很吃惊。从我们律师的角度上来看,报道呈现出来的那些事情,包括上访者的故事,我觉得很常见,太正常了。所以,我在那篇文章的后面讲了这么一句,我说南周报道可能想呈现出一种逻辑来,我觉得我没有理解错这个逻辑,但我认为他的论据不足,他可能想用一个案例解释政治运作或者社会运作的一种框架,但我认为他们呈现的这种证据是不足的。

简单讲几个方面:

一是报道里用了很大的笔墨描写在“永州幼女卖淫案”中,这五年半的时间里,两次发回重审,文字材料的一些变化,包括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的变化,在我看来这些东西都是很正常的,因为一个案件被发回重审,被退回补充侦查,材料一定会有变化,没有变化才不正常。再比如记者在两份笔录里发现同样的内容,这也很正常,公安经常采取这种反复询问比对的办案方式。这些都是正常的办案程序,但没接触过这些事情的读者读起来会觉得不正常。你写的都是事实,但都不能支撑你那套逻辑。

二是关于维稳倒逼司法这个说法,什么叫做“倒逼”?在这个案子一开始唐慧跑到公安局上访要求立案,后来她认为检察院的起诉级别不足,她跑到检察口去,我觉得这些都不能算是一个维稳体制下的倒逼,她走的都是正常渠道,而且是有理由的。假如我们律师到检察院去阅卷,如果检察官不给我看卷,我也要找他们的信访口、找分管值班领导,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唐慧跑到法院去缠,她有一个正当理由,刚才胡律师也说清楚了。我理解的“倒逼”是越级上访跑到北京来,或者引发媒体关注。唐慧劳教案的后期可能在媒体影响下出现倒逼的情况,但在本案前期她走的是一个非常普通的途径。所以我觉得南周在这里出现了偏颇报道,唐慧上访的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正确不正确?你的报道中,是不是应该找律师呈现一下这方面的意见,这个上访是不是正当的。

然后是时间的问题,南周报道对时间点的梳理不够清晰,如果说唐慧撬动了很多媒体,媒体又撬动了司法,那么在五年半的整个过程中,案内事件、案外事件这些时间顺序是怎么排列的?因为唐慧的上访,公安局立案了,检察院提高了起诉层次,如果我们把这些理解成媒体影响司法,就需要梳理一下,这些事情是发生在媒体介入前还是介入后?可以用一条时间线来分析这个事情。

再者是对法律本身的理解问题,比如刚才苏永通讲从组织卖淫罪到强迫卖淫罪是一个升格,这不对。这是一个条文里面的两个罪名,量刑上没有区别。刚才曹筠武提到法律事实,说报道的材料都有出处,可能你们还是没有理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包含在客观事实之中,它的对应词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之外的事实。法律事实和真假没有关系,它和有没有出处也没有关系,它只和能不能纳入审判程序考察有关系。一个事情是真的,它有出处,那它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它未必是一个法律事实。

大家可以看看法学院的案例讨论,它描述案件非常的抽象,非常简练准确。一个案件中人物的背景如何,性情从来不说,经常是用某甲某乙代换掉了,与案件无关的事情一概不提。记者是读者的眼睛,但这种眼睛看到的经常和我想看到的不一样:我自己看法律报道的时候,会在案件里面想象一个诉讼的流程,这个流程里涉及哪些法律,按照这些法律,哪些事实比较重要?要从一篇报道里很费劲的把这些重要的事实抽出来,以免被旁枝末节干扰阅读。这是我个人的习惯,其他读者可能不会这么读,你要这么写了可能就卖不出去了。但是我觉得既然是法治报道,媒体是不是可以借鉴法律工作者的思考方式去确定调查重点?如果这个案件我来写报道,我可能会把着墨重点放在其他部分,比如说乐乐嫖资的去向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真正影响到犯罪的定性。我觉得这是法律人和媒体人可以有共同语言的地方。

(主持人石扉客:大家都觉得好不过瘾,其实大家可以看看他新浪微博上楚望台发的一些法律观点,确实也讲得比较详细。能不能再讲几句?)

楚望台:对唐慧这个人,很多人之前在心目中建构了一个形象,但是如果真的去跟她接触,你可能会发现一个落差,她跟你想象的那个形象不一样。你看这个女人既不优雅,又不高贵,她死缠烂打,撒泼耍赖,这个落差一旦出来了,你对这个人的观点可能会影响到你对那些真正重要事实的判断。

刚才曹筠武兄讲到预设立场问题。我们作为一个观者很多时候你看到的往往是你想看到的一个真相的层面,你觉得你是客观的,你是公正的,但是很多时候你真的落在那个现场的时候就未必。比如说柴会群本人,当然我相信他的人品;但柴会群做这个稿子的时候,会不会下意识的把一些立场带进去了。他弟弟的那个案子里,他接受《南都周刊》采访,说了一句话,他认为是那个案子中的受害者上访,倒逼了维稳体制,导致法院对他弟弟判得过重。在唐慧这个报道之前,他就产生了这样的逻辑,那他会不会把这种逻辑带到本案报道里来,产生一种移情或者迁怒?退一步说,一个人在此前的人生经验、职业经验里产生了这样的见知,也很容易产生一种见知障碍。

(主持人石扉客:我觉得楚望台律师讲到法律和媒体两套不同的操作逻辑很值得我们做媒体的人来借鉴,同时您也讲到作为媒体人个体在操作一个报道时的个体性格和个体经历可能存在对这个报道方向的影响,我觉得这也值得我们注意。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

楚望台: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写作时应该有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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