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头条丨民情丨物管要求从贷款发放日开始交物业费,业主质疑:合理吗?

2022-09-28 20:45:11 川观新闻

四川在线记者   张明海

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刚买的新房,小区物业费用从贷款发放日开始交,合理吗?对此,记者采访了物业管理专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资料图

专家解读:

物业公司的操作不合理还不合法

“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表示。

为什么不合理?伍三明说,因为在实践中,贷款发放日有可能房屋还在建设之中,尚未竣工且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物业服务人并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收取费用明显不合理。

同时,从贷款发放日开始收物业费的做法也不合法。“从法规规定看,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后承担物业费用。”伍三明说,根据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

如何维权?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起诉

那如果遭遇网友反映的这种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贷款发放日起交物业费用,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违法和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伍三明介绍,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规定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另外,业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伍三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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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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