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报丨违章与车辆年检有关联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3-02-13 10:46:06 今日热点网

最近小编看到大家都在讨论泰安车辆违章哪里处理相关的事情,对此呢小编也是非常的感应兴趣,那么这件事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具体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关于泰安车辆违章哪里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岱岳区大队。地址:泰山大街刘老根大舞台南行50米路西。电话:8569123。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山东泰安,一男子去检车时,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拒检,男子认为,检车与违章不具有因果关系,遂一纸诉状将车管所告上法院。

眼瞅着车辆年检的日子就要到了,辛某便将车开去检测,可是,一切检验合格之后,交警却告诉他,车子还暂有未处理的违章37次,先交了违章罚款之后,再给发合格证。

按照常理推测,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因为违章理亏,先去缴纳罚款,然后再来检车。但辛某偏偏是一个较真的人,他偏偏要用知识打败常理。

辛某认为,处理违章罚得是车辆的驾驶员,进而使其文明驾驶,而非车子本身;然而,检车得目的则是确定汽车状况或工作能力,保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安全、高效和低污染情况下运行。

显然,二者罚款依据不同、目的不同,因此,车管所的理解有误,为此,辛某与车管所打了三场官司。

1、这起案件中,辛某为了打官司,已经超出了其必须检车的规定时间范围内,车子一直未进行年检,交警大队认为,一审败诉后,辛某再打官司已毫无意义,按照规定,车子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则需强制报废。所以,原则上来讲,辛某的这辆车,已属于报废车辆了。

但辛某却认为,并非因他个人的原因导致车子强制报废,而是因为车管所不依法行政和渎职行为所导致的。

2、本案是行政诉讼,按照规定,车管所作为被告,需要为自己的拒检决定作出举证责任。

车管所诉称,《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车管所拒检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车管所认为,即便车辆因此而报废,也是辛某因有未处理违章37次造成的,试想一下,如果人人都能车检,那么,违章行为将如何约束?因此,辛某应当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

接下来,如果辛某没有提出反面证据予以反驳车管所的话,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了。为了打赢官司,辛某专程请了一位资深律师,深入研究此案。

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述法条规定指的是,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申请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亦指出,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另行附加其他条件。

最高院提出的这三个条件,辛某全具备了,辛某唯一不具备的就是存在车辆违章,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违章纳入检车必备的条件中。

3、那么,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冲突时,应当以哪个规定为主呢?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属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属于法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的。而且,当法律与部门规章冲突时,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所以,辛某的律师提出的法律效力大于车管所提出的法律效力。

4、最后,车管所最终因为再无其他证据支撑其主张,所以,三场官司打下来之后,车管所最终败诉了。

山东泰安,一男子去检车时,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拒检,男子认为,检车与违章不具有因果关系,遂一纸诉状将车管所告上法院。

眼瞅着车辆年检的日子就要到了,辛某便将车开去检测,可是,一切检验合格之后,交警却告诉他,车子还暂有未处理的违章37次,先交了违章罚款之后,再给发合格证。

按照常理推测,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因为违章理亏,先去缴纳罚款,然后再来检车。但辛某偏偏是一个较真的人,他偏偏要用知识打败常理。

辛某认为,处理违章罚得是车辆的驾驶员,进而使其文明驾驶,而非车子本身;然而,检车得目的则是确定汽车状况或工作能力,保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安全、高效和低污染情况下运行。

显然,二者罚款依据不同、目的不同,因此,车管所的理解有误,为此,辛某与车管所打了三场官司。

1、这起案件中,辛某为了打官司,已经超出了其必须检车的规定时间范围内,车子一直未进行年检,交警大队认为,一审败诉后,辛某再打官司已毫无意义,按照规定,车子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则需强制报废。所以,原则上来讲,辛某的这辆车,已属于报废车辆了。

但辛某却认为,并非因他个人的原因导致车子强制报废,而是因为车管所不依法行政和渎职行为所导致的。

2、本案是行政诉讼,按照规定,车管所作为被告,需要为自己的拒检决定作出举证责任。

车管所诉称,《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车管所拒检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车管所认为,即便车辆因此而报废,也是辛某因有未处理违章37次造成的,试想一下,如果人人都能车检,那么,违章行为将如何约束?因此,辛某应当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

接下来,如果辛某没有提出反面证据予以反驳车管所的话,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了。为了打赢官司,辛某专程请了一位资深律师,深入研究此案。

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述法条规定指的是,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申请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亦指出,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另行附加其他条件。

最高院提出的这三个条件,辛某全具备了,辛某唯一不具备的就是存在车辆违章,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违章纳入检车必备的条件中。

3、那么,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冲突时,应当以哪个规定为主呢?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属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属于法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的。而且,当法律与部门规章冲突时,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所以,辛某的律师提出的法律效力大于车管所提出的法律效力。

4、最后,车管所最终因为再无其他证据支撑其主张,所以,三场官司打下来之后,车管所最终败诉了。

对此审判结果,有网友认为,37次违章,真的是颠覆了其所认知的范畴,应支持在交规中规定处理完善违规行为后才能年检,让他为自己的违章风险买单。

也有网友认为,人是人,车是车,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提倡这种捆绑行为。

那么,你认为违章与车辆年检有关联吗?

标签: 泰安违章